基于源德盛312份有效判决实用新型侵权纠纷案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罗静;钟立松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实用新型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 损害赔偿数额 恶意诉讼
摘 要:2014年以来,源德盛公司以他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在全国各地范围内提起大量诉讼,涉案被告包括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笔者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的以“源德盛为主体、“实用新型侵权为争诉理由的312二审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了多个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学界热衷讨论的司法实践分歧点。第一,在判定涉案被告实施行为性质时法院可以从实施制造的能力、包装上表明的生产者以及其他证据相结合来进行制造行为的判定;第二,在判定销售者是否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时,法院可以根据销售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销售者是否有能够证明购销行为的合法的相对完整合理的证据链和销售者是否可以提供明确真实的提供者的信息来进行判定;第三,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同一主体提起的相同标的的一系列案件,法院应该将全国维权情况考虑在内。第四,对于恶意诉讼构成要件的判定,法院可以根据明知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前提以及维权人有其他目的仅是影响因素来进行判定。对于通过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大量赔偿,但是其维权积极性不高的维权人,法院在计算判赔数额时应该考虑维权人关联案件的判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