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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NJ协定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际法研究

BBNJ协定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际法研究

作     者:张丹瑜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宁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83002[工学-环境工程] 0830[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7[理学] 08[工学] 0713[理学-生态学] 

主      题:BBNJ协定 环境影响评价 运行机制 监督机制 责任机制 

摘      要:BBNJ国际协定是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书,环境影响评价是BBNJ协定谈判的热点论题,也是全球公认的处理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已成为海洋领域治理手段的新高地。到目前为止,BBNJ国际谈判已进入尾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基本形成共识,各国对于部分问题还存在不同的声音和看法,这些焦点问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主体、评价对象、执行程序、监督模式、公众参与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关于执行和监督主体是采用“国家主导还是“国际化模式,关乎着各国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拟议活动的执行和监督权力的妥协,即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要明确国家为执行和监督主体,并需要专门的国际机构予以辅助,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关于评价对象的确定问题,协定中对于采用何种阈值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看法,但从应用角度看采用统一的高阈值更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也使评价活动更加高效。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存在主体和介入时间、方式不明的问题,需要在协定中加以说明和确定,保障利益攸关者能够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承担问题,存在缺乏国际法依据、对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斥、累积影响评价困难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纳国家责任制度和过错归责原则,并遵循污染者付费的方式。中国作为新时代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在BBNJ协定谈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国家管辖范围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也存在不足,因此中国应借BBNJ谈判之势完善国内立法,实现国内与国际立法的衔接,利用国际规则的制定切实维护国家海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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