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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汪诣钦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颖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权代持 股权归属 股东资格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的设立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股权代持这一源自于西方的投资方式在我国交易市场亦被广泛运用。股权代持有利于增加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由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不一致,经常会发生实际出资人与股权代持人之间产生纠纷,而我国法律对股权代持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股权代持的性质、股东资格的确认及股权归属等关键问题作出规定和解释。这导致法官在处理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其自身对法条理解进行自由裁量,裁判标准不一致,令裁判结果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探索出解决股权代持纠纷的途径。针对我国当前股权代持现状,本文拟就股权代持的几个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主要采取用文献分析法与案例研究法。股权代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具有隐秘性强、标的物的财产性与人身性分离、结果不确定性等特征。本文认为股权代持可能的几个原因是;为规避股东或发起人人数限制、规避主体身份限制,利用他人身份享受优惠政策,保护个人隐私,基于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等。其次,总结了股权代持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梳理了我国关于股权代持的立法情况,通过查阅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股权代持的典型案例,发现有关股权代持纠纷经常出现同种问题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对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比对后,发现我国股权代持的主要问题是:股权代持的效力不明与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及股权归属存在争议。要解决股权代持效力认定的问题,明确股权代持性质是其突破口。股权代持的性质,学界未达成统一观点,有委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合伙关系说、代理关系说这四种学术观点。本文赞同信托关系说,即将股权代持关系理解为信托关系。在明确界定股权代持性质的基础上,正确的判断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还需依照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条件来进行判断,在审理股权代持纠纷时,司法机关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强化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目前学界有实质说、形式说、折中说这三种观点。本文赞同应以折中说,即根据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认定规则,同时健全股东名册管理制度,完善实际出资人显名程序,以利益平衡原则与公平原则作为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股权归属原则,针对名义股东的两种选择,确定股权代持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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