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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征收社会补偿制度研究

我国农地征收社会补偿制度研究

作     者:韩名鑫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汤闳淼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农村土地征收 社会补偿 行政补偿 

摘      要:城镇化是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我国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农村土地征收来完成的,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提出,在“十四五规划期间,要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百分之六十五,这意味着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速度将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讨论较多,原因是我国对于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土地政策以及特殊的二元土地结构,农地之于农民不仅是一项财产,更是承载了农民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的功能,其对农民的价值无法以一般的财产价值来衡量。基于传统行政补偿理论确立的现行征收政策,难以满足失地农民长久生活保障。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农地征收社会补偿是国家对失地农民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造成的生存权损害而进行补偿的一种社会补偿制度,其特征是法定性、社会性和特定性,理论依据包括生存权理论、地租理论以及国家的社会塑造义务理论。我国农地征收社会补偿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独立的一项制度,区别于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在农地征收范畴中作为我国现有行政补偿的必要补充。我国对于农地征收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演进呈现了土地补偿制度的功能转型,若以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为节点,不难看出,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经历了以财产权为核心突出土地价值的保障功能到以生存权为转向实现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的转型。201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使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初现社会补偿的基本法理。但从实践层面上看,其效果并不明显,仍存在对失地农民后续生存权保障不足的问题,归结于在实际给付中因对“生活水平认定的标准难于确定、给付范围不清、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全面落实等原因。认为未来仍应进一步借助社会补偿的基本法理完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增设对失地农民的特别补偿规定,完善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配套农地征收补偿的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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