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熙照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摘 要:律师制度作为诉讼制度中的必要内容,其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中走过了曲折的道路。我国古代不存在律师制度,但存在以讼师为代表的诉讼代理制度。但为了集中皇权统治,历代统治者都对讼师进行严厉打压。清政府的灭亡、辛亥革命的爆发揭开了我国法制的新篇章,清政府积极参考各国立法,在五年时间内颁布数十部法律法规,为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明确资产阶级共和制度、民主思想广泛传播,为后续的律师制度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六法全书》《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该时期正式确立,但袁世凯政府对于律师制度是持消极态度的,对律师的辩护权多加限制,这也导致了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施行存在诸多局限。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正式通过了《律师法》,颁布了《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检核办法》《律师惩戒规则》等一系列配套的相关律师立法,民国律师制度正式进入定型阶段。本文探究了该时期的律师制度主要涉及的律师资格取得问题、律师的执业问题、律师的自治组织以及律师惩戒的相关规定,对该时期的律师制度进行归纳总结,分析特点:该时期的律师制度由于受到了大量的日本律师制度影响具有显著的大陆法系特征;同时又深受传统讼师文化的影响,在立法中规定了律师的消极诉讼义务,具有滞后性;确立了对律师的行业监督与司法监督的双重监督体制,由于该时期的党国体制无法贯彻落实,但该监管模式我国现阶段立法也被保留;现代的律师职业道德已经基本形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道德奠定了立法基础。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探究律师制度的渊源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资格取得方式以考试为辅、检核为主,发展到今天我国采用的以考试为主、考核为辅的取得模式显然是更加科学合理的。随着涉外法治的迅速发展,该时期的外籍律师制度及双重监管模式也为现阶段对外籍律师的引入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立法相对完备,相关的律师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延续使用,此研究对探寻民国律师制度对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律师制度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通过研究历史观照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