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收藏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王剑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璐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 司法认定 罪名辨析 

摘      要:2023年2月17日,历经四年的不断试点和改革,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正式全面实行,探索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市场化制度安排、审核注册机制公开、透明、可预期的,符合我国特色和实情的注册制架构,这是涉及资本市场发展全局的有着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变革。与此同时,在以遵循信息披露为主线,进而使得核准制发行条件最大限度地转换到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注册制框架内,在中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改进交易制度,建立多元和常态化退市机制;在后端不断强化市场化约束和法治化约束,不断健全打击证券违法违规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体制机制,严厉打击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之下,对证券犯罪尤其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在打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过程中,司法适用的前提与基础是对本罪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客观行为,本罪的主体以及本罪的违法情节进行认定,尤其是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了对相关要素的准确认定就无所谓精准的司法适用。本文系统研析了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在我国实践中的司法认定情况和现实长期存在相关争议和问题,结合相关经典案例对此罪相关构成要素在司法适用中的认定规则进行分析和探讨,对我国在本罪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结合域外国家与地区的相关理论观点及司法判例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围绕这一思路,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介绍了论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介绍了我国关于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设立背景和立法规制以及国内对于涉及内幕交易罪以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论文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适用所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法定追述入罪标准低而导致的被虚置化,法定刑种相对单一及刑罚精细化欠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本罪的犯罪黑数大、追责难度大、犯罪行为的入罪比例严重失衡等严重阻碍本罪的司法适用等问题。第三部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成因分析。该部分具体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我国司法适用中所存在问题之原因进行刨析,详细论述了由于当前对相关层面的立法不足所导致法律适用存在障碍,面对隐蔽复杂的内幕交易行为及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司法应对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和优化,同时本罪的专业性导致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困难,并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能上还有待提高,而这其中还包括了在实体法方面,主要体现在入罪标准过低致使行政执法挤占刑事司法导致司法实践被架空;在程序法方面,主要体现在相关行刑衔接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细则较少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阙如等,在实践中长期争议的问题原因,并就相应问题和原因深入的研究和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拙见。第四部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认定。本部分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关要件的司法认定展开论述和分析。尤其是对内幕信息所应具有的“重大影响性和“未公开性特征之认定进行分析;对“相关性以及“确定性的去留进行讨论;以及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问题中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之判断以及内幕信息的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之规则进行分析;对内幕人从事或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传递泄露内幕信息等客观行为进行界定;从相关交易明显异常的行为类型认定方面讨论了司法推定认定的总体规则;并对“不作为“信息挖掘等行为刑罚可罚性进行研究。在主体上结合域外“受托义务理论“私用内部理论“盗用理论等主体归责理论的演变过程进行讨论我国的法定内幕交易主体的归责范畴及共同犯罪的构成。与此同时对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认定规则和过失泄露内部消息以及客体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讨论,并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者和国外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相关要素认定规则的前沿理论观点与先进做法进行探析,以求探索出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相关认定规则方法和理论。第五部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犯罪情节的认定。本节主要对本罪的相关定罪与量刑的情节进行逐一认定研究,对情节严重(特别)的分析;内幕交易数额的累计计算规则,尤其是探讨违法所得中的内幕交易获利、避损数额的认定;多层次传递型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数额核定规则、共犯获利数额的认定和关于本罪罚金刑的适用特别是共同犯罪情形的罚金刑适用;非共犯情况下,对内幕信息泄露者及明示和暗示人员罚金型适用;未获利以及未避免损失情况之下的罚金刑适用问题以及关于本罪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解,即对相关抗辩事由的条款进行分析,特别是对预设交易计划抗辩的实践判断及其滥用风险等等在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相关要素认定规则进行研析。第六部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相关罪名之辨析。根据金融证券犯罪的复杂性等特点和实践中常常出现相关罪行之间的关键要素界定困难等状况,本章节遂对与本罪具有相关性,特性和要素较为相近的罪名进行辨析,这其中主要包括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行的辨析,以期最大限度使得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的法律适用更加的精准和高效。最后,论文在结语部分对文章观点进行了总结,以期,全文对本罪全面分析和讨论,能够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建成更加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与司法体系、继而推动增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透明度、规范性。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