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研究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宁立成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烟台为了提升政府服务质量,率先在当地建委试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这是行政允诺在我国首次出现。在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中,行政允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并列被规定为二级案由,正式出现在了官方的文件中。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不仅没有把行政允诺从案由中删除,而且增加了兑现奖金以及兑现优惠两个三级案由。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允诺非但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反而在行政实践当中越来越频繁地被使用。裁判文书网中行政允诺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很好了反映了这一点。法治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举足轻重,由此法治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被列为单独的一章,对于相关的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明确指出了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针对政府失信行为的监督与追责提出了具体举措。由此行政机关应当合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允诺并积极履行,让行政允诺制度在政务诚信的建设中发挥作用。然而,关于行政允诺却几乎没有针对性的规定,这就使得违法允诺、诺而不践等问题时有发生。也因此,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也存在着审查原则不统一、与其他行政行为混同、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混用以及审查范围存有差异等问题。为了让行政允诺这样的行政行为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为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添砖加瓦。我们应该明确行政允诺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以解决司法审查当中对这两者判断不准确的问题,同时我们借助德国行政法中的双阶理论,将行政允诺这个复合型行政行为纵向的划分为多个阶段,针对不同的阶段来制定相应的审查规则,以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下来。司法审查作为行政允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要让其能够实质化解争议,让行政允诺被广泛接受,发挥其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