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网络侵权中通知规则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卫东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随着网络服务方式的丰富化,人们在参与网络生活的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类型也在变化,不仅包括知识产权,也出现诸如姓名、名誉、肖像、隐私在内的人格权等。《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了我国网络侵权制度中的通知规则,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通过三个案例,提出了人格权网络侵权中该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然后对人格权网络侵权中适用通知规则的特殊性、权利通知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产生何种义务、违反通知规则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方面进行法理分析,认为在人格权网络侵权中,权利通知的核心为能够直接定位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履行采取必要措施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补充责任。最后提出启示,认为应注重审查权利通知是否包含定位侵权信息的网络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种类应更灵活、应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