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翃楠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创新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变化铺平了道路,也为互联网业态的走向提供了无限可能,同时也使互联网市场成为滋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块“沃土。这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新挑战,带来了法律规制方面的新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应时而生。然而,自该专条出台并生效以来,绝大多数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却依旧倾向性地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裁判,致使该专条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束之高阁的状态。与一般条款相比,互联网专条属于更加具体的“规则范畴,实践中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向一般条款逃逸,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专条的“确定性,也降低了各方对互联网专条的预期。此外,在对“某竞争行为是否正当进行判断时,根深蒂固的“私益优先审裁模式使得诸多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性。实际上,通过这样的方式对竞争行为进行认定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而且,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已明确该法具有对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加以保护的功能。在互联网领域,技术的革新和商业模式的更迭速度比传统领域要快得多,诸如“广告屏蔽“比价插件等互联网技术是有利于消费者福祉实现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互联网专条的理解适用都未能将实现消费者利益这一价值目标融入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仍旧一味地追求经营者利益的实现,将那些有益于消费者或社会福祉的竞争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新局面,互联网专条如何在互联网竞争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值得思考。一方面,要厘清互联网专条与一般条款的界限,以确定互联网专条优先适用的裁判规则,并捋顺互联网专条自身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要清楚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摒弃以往“一元利益保护的传统观念,在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上追求“多元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然后,要转变传统反不正当竞争审裁观念和模式,将消费者利益保护纳入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考量要素的范畴;最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专条的条款内容,使互联网专条在司法适用中能够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和互联网市场的规制需要,让互联网专条能够真正发挥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