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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限度研究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限度研究

作     者:蔡飞燕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爱荣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81104[工学-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8[工学] 0835[工学-软件工程] 0811[工学-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主      题:人工智能 司法应用 辅助性地位 应用限度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领域,对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限度界定,尚未形成共识性观点。在人工智能技术介入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司法异化的若干隐忧,包括技术主导司法人员进行裁判、技术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僭越等技术宰制性风险,以及对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影响和对司法裁判合理性的削弱等司法功能异化风险。综合来看,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的“善假于物与司法异化的矛盾问题,显示出人工智能的应用与对其角色定位上存在偏差。这个问题根源在于未能有效理解技术的本质和技术应用的限度,受到技术中立观的负面影响,未能对技术权力形成全面认识,以至于可能造成对其辅助性地位的僭越。因此,确定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限度,需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基于工具主义定位,通过确定人工智能对司法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有限介入,为限定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范围和边界提供指导;另一方面,以确定法律限度为前提,实现人工智能对司法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有限介入,具体考虑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能限度,包括司法场景、应用程序、使用限制等,以此规范其应用可能性、使用限度并实现对其辅助性地位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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