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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认定规则

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认定规则

作     者:黄龙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冯源;南宝龙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自甘风险 体育活动 侵权责任 与有过失 安保义务 

摘      要:自甘风险制度诞生以来于不同地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不尽相同,我国的自甘风险制度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法律移植的历程,在立法层面经历十余年研究讨论,最终在《民法典》第1176条正式确立为我国一项独立的法定免责事由。对于这一制度,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争论,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应当在《民法典》中单独确立,还有学者则对于这一制度的独立性抱持质疑。而且,即便是主张引入《民法典》的学者,对其构成要件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所以,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将有助于《民法典》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自甘风险规则的基本内涵是当行为人自主选择参加某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因此危险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体育活动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被划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是:风险是体育活动所特有的固有风险,受害人对风险的态度需要是明知的且自愿参与危险活动,其他参加者对损害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在自甘风险理论中,固有风险和注意义务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概念,固有风险与生活中所说的风险不同,它是一种体育活动本身就存在的特殊风险,并且在不同类型体育活动中具有不同特征。本文主要研究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侵权领域的认定问题,对有关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分析,为了让自甘风险规则可以更好地应用到体育侵权案件中,本文首先以自甘风险规则的基本内涵为分析基础,辨析自甘风险规则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的区分,发掘自甘风险规则之价值。之后,将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领域,也就是体育活动侵权领域作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体育活动类型,对体育活动中个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明确,明确固有风险在不同类型体育活动中范围判断及认定标准,明确风险现实化为客观损害,明确个体主观方面对规则认定的影响。最后,本文着重论述了适用该规则时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分配如何认定,不同体育活动情形下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对个体责任自负的视角转换,以及自甘风险规则同与有过失竞合情形下的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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