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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适用研究 ——以陈建伟案等案例为视角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适用研究 ——以陈建伟案等案例为视角

作     者:毛天羽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淳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所得税 一般反避税规则 反避税规则适用 税收核定 证明责任 

摘      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进行了修改,首次采用特别反避税与一般反避税相结合的方式将反避税规则引入个人所得税领域。特别反避税规则以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为核心;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合理商业目的作为避税行为判定的核心要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需要结合纳税人交易实质经济行为及纳税人主观交易目的进行判断,且现有法律缺乏对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因此,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时往往会产生争议问题。本文通过两个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典型案例,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除去绪论与结语,文章内容分为以下三个章节:第一章,案例简介与焦点问题提出。通过案例梳理,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的认定;第二,个人所得税税收核定权的适用;第三,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第二章,焦点问题法理分析。首先,避税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为合理商业目的之认定,明确纳税人没有避税意图;客观因素为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行为结果没有获得不当税收利益。其次,税收核定权的适用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为重点,明确了税收核定适用的前提及条件和税收核定权行使遵循的原则与方法;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参考标准为低于市场价的70%。最后,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予以明确,税务机关首先对纳税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排除权利滥用和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纳税人则要配合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履行协力义务,也要积极对自身合理应税行为进行举证,证明标准低于税务机关。第三章,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对上文的争议问题和法理分析探讨,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应立法细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实施细则,明确合理商业目的认定标准和实质课税原则认定不当税收利益的适用。第二,应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核定制度,完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建立涉税信息披露制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三,税务机关应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在反避税处理的不同阶段应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而纳税人则应承担次要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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