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空白期事故责任承担类案评析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黎四奇;屈芳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飞速增长,人们的物质条件不断改善,保险业也步入了高速成长期。“保险空白期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案件当事人往往就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义务产生纠纷。“保险空白期指投保人已交付保费,但保险人尚未开始履行保险义务的时间。倘若在此时间内发生了约定的承保事故,案件当事人时常就保险公司应否履行赔付义务产生纠纷。因此,案件当事人往往会就保险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时间产生异议。在检索和分析“保险空白期合同纠纷案件后,发现案件争议问题有:保险期间条款是否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以及保险责任期间起算的时间点。通过对样本案例基本事实的梳理,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相关法律规范的阐释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保险期间条款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为消减自身责任而单方面设立的;其次,因保险期间条款无效,保险合同不按照合同中记载的时间生效,而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产生效力;最后,保险责任期间起始时间,主要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我国有关“保险空白期的相关问题之讨论在学界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建议应当对《保险法》进行完善,在其中建立一套可靠的制度,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理利益。为此,我国也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诸多有益的尝试,以期从根源上治理“保险空白期的问题。而从我国保险领域立法现状来看,现行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保险空白期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故此,在汲取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保险法》中引入临时保险合同制度以及追溯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