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旭东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制度规范层面,《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为如何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提供了指引,但实践适用场景较为复杂且争议频发,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具体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尚未达成共识,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因此本文将首先厘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基础定义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试图阐明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为后文作理论支撑。其次,通过梳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实证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概况,从而探寻出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再次,考察域外规定,为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提供可借鉴的思路。最后,从司法适用角度提出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完善径路,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司法实践建言献策。除绪论之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理论分析。该部分首先梳理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类型,交代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已公开个人信息。其次,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学界的论说,深入分析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最后,以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益属性为基础,试图阐明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正当性基础,为后文作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现状及困境。在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司法判例中呈现出争议类型呈“多态化、“合理处理判断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信息主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存疑三大特点。在规则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呈现出忽视已公开个人信息初始公开状态、“合理处理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个人信息拒绝权的法律效果存疑三大困境。第三部分是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域外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制度的合理借鉴为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性思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表现出了“去中心化的趋势,对各个特定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单独规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制定了世界上最严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其将个人数据界分为一般个人数据与特殊个人数据,并对特殊个人数据的处理采取了细化规则。俄罗斯《个人数据法》则采取了最为严格的立法条款,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传播需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第四部分是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完善径路。已公开个人信息应当从公开状态与合法性判断两个方面进行准确界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判断标准应当从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加以综合判断。信息主体拒绝权的行使规则,需从拒绝权的行使路径以及行使范围两个层面进行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