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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归责问题研究

被害人自陷风险归责问题研究

作     者:韩馨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史丹如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被害人自陷风险 自我决定权 刑事归责 司法适用 

摘      要:被害人自陷风险这一问题起源于德国的司法实践。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被害人角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被害人自陷风险这一类案件的特殊性也被学者和办案人员所认识。被害人自陷风险主要是指,被害人在明确认识风险的前提下,仍然借助行为人的参与制造可能使自身法益受损的风险,或接受他人对自身法益制造风险,并且该风险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对风险的形成表示同意,却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产生实质作用力,能否阻却行为人不法,成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将通过四部分,围绕该问题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进行剖析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一部分,本文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性问题及围绕这些问题存在的争议进行论证分析,首先对与被害人自陷风险近似的被害人同意及被害人过错进行比较,探讨彼此之间的关系及区别,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对学者们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是否分类、以何种标准分类的观点进行介绍,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适用条件进行说明。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被害人自陷风险阻却对行为人归责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首先,介绍各位学者提出的被害人自陷风险阻却归责的依据,包括被害人同意理论、共犯从属性理论、被害人信条学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分别阐述了其合理性和不足。其次,根据现在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观点,本文在对该理论深层次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进行综合考量后,提出以自我决定权作为阻却归责的依据,并对合理性展开论证。最后,对被害人自陷风险阻却归责的条件进行论证分析。第三部分,本文将通过两部分对被害人自陷风险无法排除行为人责任的情形进行论述。首先,当被害人被赋予特殊社会地位或充当某社会角色,因而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承担一定社会义务时,被害人自陷风险无法排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当行为人实际上支配风险走向,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也不能为行为人脱罪。本文主要对被害人自陷风险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下如何定位及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鉴于我国刑法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我国刑法语境下根本行不通,必须考虑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如何对被害人自陷风险如何定位的问题。笔者在论证将被害人自陷风险置于客体层面行不通后,提出将其置于客观方面中因果关系的层面,通过论证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来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相关问题。其次,笔者认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人遭受反击具有一定的共性,尝试将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方法运用到正当防卫的认定中,对我国《刑法》20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作扩大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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