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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担保权益的保护

动产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担保权益的保护

作     者:黄冠男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汉东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动产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追及效力 价金物上代物制度 

摘      要:在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的立法背景下,《民法典》第406条就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采取了“抵押权追及效力与“价金给付请求权择一适用的模式。其中,价金给付义务属于法律为抵押人另设的负担,突破了担保责任的范畴,具有“惩罚性意味。“价金给付请求权仅构成债权性质的请求权,无法维持优先受偿的担保权益,无从应对不合理价款转让情形下的负面效应。“价金给付请求权于抵押权人救济层面所表现出的局限性,会给动产抵押权人带来更为显著的消极影响。在转让致“向物追及不能时,动产抵押权人直面“价金给付请求权救济不足所引致的风险,其原本的担保权益将为债权利益所替代。而即便抵押权追及效力未因转让而丧失,动产的固有属性也决定了行使“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性价比呈降低的趋势,动产抵押权人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反映出,就动产及不动产抵押财产转让采相同的规制模式,以“向物追及的路径概括救济,将难以满足动产抵押权人担保权益保护的核心救济需求。于动产抵押财产转让情形有限的引入价金物上代位制度,能够弥补既存救济机制的不足。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引入,应以现行规范作为依托。《民法典》第406条并非适当的法律基础,该条未就“优先受偿作明文界定,就该种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作保守解释更为适宜。倘使将该条下的“价金给付请求权视为代位物权,不仅突破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一般性规则,也同立法采取的物上代位补充说的既定立场相违背。《民法典》第390条采非封闭式规范构造,“等字的运用保留了司法主体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基于漏洞填补的需求扩张解释的权限。且该条仅构成担保权益实现方式的特别规范,非属例外规定,若存在扩张其适用范围的正当性基础,则得以类推适用。现行规范针对动产抵押权人担保权益的保护存在真空地带。这是现行规范体系以不动产担保作为规制基点,所不可避免的附加效应,而非顺应法律规整脉络有意采取的规则设定,是有违规范内在目的及价值取向的法律漏洞。漏洞的填补旨在确保,抵押权人丧失的担保权益在转让价款上得到补足,以“向价款追及的路径连接救济链条。《民法典》第390条将物上代物制度的核心评价要素,指向担保物权追及效力的丧失以及担保物权人的不可归责性。动产抵押财产转让致“向物追及不能的情形与之吻合,部分差异性要素的存在也不足以排除类推适用的可能。基于维持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地位的需求,得将之纳入物上代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并未丧失的情形下,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向物追及实际意义有限时。此时可将动产抵押权人于此选择“向价款追及,理解为抵押权人主动切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此迎合物上代位补充说的实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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