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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效率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效率影响因素研究

作     者:刘彪彪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笑冰;刘璨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302[管理学-林业经济管理] 1203[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 07[理学] 070104[理学-应用数学] 0701[理学-数学] 

主      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发展现状 影响因素 生产效率 DEA-Tobit 

摘      要:林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正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肩负着改善农村生态状况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及林业发展,在实现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规模经济理论、规模报酬理论和持久收入假说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基础解释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与生产效率关系的经济学逻辑;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当前我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在此,运用DEA模型测算不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以效率指数为被解释变量,利用Tobit回归模型从主体负责人特征、流转形式、经营特征、相关配套政策角度考察对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第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林地面积2.67亿亩,比2020年下降4.98%;平均经营面积905.71亩,比2020年下降5.03%。在林地经营规模中。林业合作社林地规模扩张较快,家庭林场、林业企业的林地经营面积有所下降;在经营资金来源情况中自有资金占85.08%,其次银行贷款是经营主体的重要资金来源,分别占到经营资金投入的30.58%、50.00%、37.57%、41.18%;森林保险投保率仅为25.62%;林权纠纷发生率为5.56%。第二,根据DEA测算结果显示,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林业生产的综合效率平均值为0.49,处于较低水平。林业合作社的综合效率、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是最高的,分别为0.76、0.97、0.78;其次家庭林场、林业企业均低于整体的综合效率,处于分别处于0.3777和0.3415,表明林业大户在管理经营、相关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技术效率中林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都处于较高水平,分别为0.98、0.99、0.97、0.96,表明各类经营主体处于集中发力阶段;规模效率中林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企业均低于整体规模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第三,以效率指数为被解释变量,通过Tobit模型回归分析,经营者年龄越大,对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的提高越不利,文化程度和干部身份对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林地流转的合同年限越长,越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的提高。天然林面积的提高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的提高;相反,商品林作为经营者拥有实际经营决策权的林种,其面积越大越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的提高。参与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和获得林业补贴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的提高,林权纠纷会抑制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率。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探索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路径,积极探索创新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近一步加强经营模式创新并运用新技术;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建立公共财政为导向、社会力量参与的林业投入机制;强化政策扶持,构建林业发展新模式,加快集体林生产要素流动与整合,加快推进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依据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分区分、分层次的林地一二三产业链体系,不断巩固林业的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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