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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份额退出机制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份额退出机制研究

作     者:邱顺吉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永平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人 份额转让 清算 退出 

摘      要: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1986年诞生,历经30多年的发展,时至今日已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由于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风险瞬息万变等原因,加之立法缺失、行权法律障碍、基金管理人自身道德风险、履职能力不足以及基金控制制度的失衡等多重因素,造成基金的投资人份额难以退出,即投资本金无法收回,继而投资热情下降,给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基金投资人的顺利退出为私募基金良性发展提供循环的动力源泉,故畅通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和渠道十分必要。本文从投资人退出私募股权基金的视角,研究投资人份额退出的法律机制,系统填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份额退出方式、退出权利、退出路径保护方面的法律研究,理顺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和底层投资标的之间的内外法律关系,解决目前实践中投资人份额退出困难以及频繁发生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纠纷等问题,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循环募集、良性发展。本文从宏观立法层面建议相关监管部门从法律法规层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专门立法,统一合格投资人标准,完善投资人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微观层面,政府部门应鼓励支持S基金发展,培育二级份额转让市场投资者,完善建立基金份额交易平台和配套制度。解决基金退出纠纷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金特别法,无明确法律依据时,可结合金融立法目的进行释法说理;司法实践要注重投资人退出的救济方式,厘清明晰开放式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以退伙方式退出基金份额时的请求权行权路径,保障投资人通过派生诉讼、撤销权行使等实现投资人份额退出权益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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