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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逮捕听证试点研究

我国审查逮捕听证试点研究

作     者:代怡莎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步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审查逮捕 听证 实体 程序 试点 

摘      要:本文研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听证试点,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发现试点不足,总结试点成果。在对相关试点案例分析后,笔者总结出审查逮捕听证试点有以下经验成果:多地检察机关已确立审查逮捕听证试点方案并出台试点规定,从听证主体、听证内容、听证结果以及加强检察官听证释法说理等方面统一规定和实施;各地检察机关在试点中初步探索出以检察官为核心和居中裁决者、以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两造的“三方参与型诉讼化听证模式;多地检察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司法局、专家学者等已建立起良好的听证互动关系,形成动态衔接,增强听证效率。但在取得丰富经验的同时,听证试点也暴露出缺陷与不足:各地检察机关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业务考评、轻听证质量的问题,导致审查逮捕听证流于形式,未达权利保障之目的;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中未严格依据在案证据来审查逮捕要件,或者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草率做出予以逮捕的决定,审查逮捕听证案件质量堪忧。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审查逮捕听证的构建与完善要在坚持听证程序先定、听证参与、控辩平衡原则等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落实审查逮捕听证的特有原则。少捕慎押原则要求承办检察官能不捕就不捕,不错捕也不漏捕,坚持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保障性措施的功能定位,在降低逮捕适用率的同时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听证抗辩原则要求审查逮捕听证中必须有侦辩双方举证质证环节,保证辩护律师有充分辩护、展示证据和质询证据的时间。听证效率原则的落实需要检察机关在听证正式召开前举行预听证及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听证是审查逮捕阶段的非必经程序,笔者建议必要时可使用线上“云听证系统,保证听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本文对听证程序的设置予以优化。听证启动程序规定了“应当启动听证的情形,细化了依申请启动的条件,弥补了单一依职权启动的不足;本文设置听证评议环节,将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作为评议主体,其作出的评议结果对听证决定具有实质性约束力,以此确保检察机关中立性及听证决定的公正性。本文强化了听证逮捕要件的实质性审查。要求承办检察官着重审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加强对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要求将认罪认罚等可能左右量刑的情节作为实质性要件审查的重要因素;要求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定情形并参考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对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作出判断。本文最后对听证结果从说理、效力与救济方面进行阐述。听证结果的决定建立在充分的释法说理基础上,说理须达到证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是唯一且不可替代选择的程度,兼顾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听证结果说理不充分、适用法律有错误、听证结果的作出存在影响司法公正事项的或者辩护律师有对听证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新证据需要提交的,有权提出异议和抗辩,听证检察机关未及时纠正错误或者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本次听证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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