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刑事案件中税款的追缴研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芳春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在法学研究的解释语境中,“追缴一词是属于“追而缴之,但对于“缴一字是属于横向的犯罪分子缴纳财物还是纵向的执行追缴机关向罚没财物管理机关缴纳并没有明确说明。在涉案财物的相关研究中,也多是行政法学或是刑事法学的学者在研究“追的程序衔接性。在讨论涉税刑事案件中的追缴税款问题,不仅是关注其在追征程序中与违法所得之间交集的辨析问题,也需要关注在上缴国库层面上,对于违法所得和税款缴纳上的处理问题。追缴税款的程序中的“追和“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程序,追征程序中的责任划分是后者缴纳程序的基础,而缴纳程序的实现是对前追征程序中法律责任的圆满实现。涉税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主体的财产实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惩戒性责任的罚金和非惩戒性责任的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款等。现行追缴税款模式中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将税收刑事责任折抵评价税收行政责任,但是追缴税款不属于刑事折抵范围的行政执行措施,根据刑法分则中税款优先追缴的原则,税款应该是在刑事措施之前追缴,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实际实现。但是在实务运行中,刑事侦查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发现的税案则是直接进入了刑事程序,由侦查机关对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进行处理,这一部分非法所得常被视为公安的暂扣款入库,或是行政案件移送至刑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税务机关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可发挥的功能较少,又囿于侦查机关对复杂且多变税额的核算短板,导致涉税刑事案件中的税款实际追缴困难,主要表现为税款和违法所得混淆追缴,追缴税额不清,税款未充分入库等。财政部最新下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指出,执法机关收缴的财物根据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而根据《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相关税制立法细则,税务部门追缴的税款及其相应的罚没收入统一上交中央财政,因此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将税款和违法所得混淆收缴会腐蚀中央财政收入。实务中税案的处理往往涉及较大的金额,根据罚没收入管理办法,若将税款和违法所得混淆收缴会错误增加本级国库的罚没收入,在涉及异地管辖的案子上也存在“抢案源等现象。因此,在研究追缴税款处理模式中,不止需要关注在执行程序中责任规则的衔接问题,而且还需要关注在追缴税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后,该款项在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如何划转以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以及划拨入库之后的支出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