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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资储备安全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我国物资储备安全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作     者:邵晨阳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穆中杰;张延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物资储备 国家安全 立法 

摘      要:“仓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备者国之重也。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墨子就对物资储备安全的重要性做出论断,“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储备)则亡。军事家孙子这样理解物资储备安全问题。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增加,我国面临的能源环境不断恶化,国家物资储系统压力倍增。尽快开展综合性国家物资储备立法工作,不仅对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大国储备法治化的决策部署、在国家物资储备领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储备现代化治理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通过立法方式确认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物资储备安全立法历经改革开放以前、1978年—1992年、1992年—2012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发展阶段,当前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立法工作在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地方性法规层面以及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也存在着缺乏综合性物资储备安全立法、物资储备管理主体分散、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及法律责任设置模糊等诸多现实问题,不利于我国国家物资储备职能的有效发挥,为在物资储备领域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化进行造成阻碍。在国家物资储备安全领域切实推进综合性立法工作,对我国物资储备安全法治体系进行完善,就要在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科学设计国家物资储备相关的监测预警、物资收储动用轮换、承储单位确定、资产管理和法律责任划分等主要法律制度,同时在综合性立法中对监督检查机构、内容及要求的明确来加大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力度,为我国物资储备安全工作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可靠支撑,建设统一高效的国家物资储备安全法治体系。综合性国家物资储备安全法同样需要在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法律文本结构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实现有机衔接,最终形成完备的国家物资储备安全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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