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向公众传播权侵权判定中的“新公众”标准 收藏
向公众传播权侵权判定中的“新公众”标准

向公众传播权侵权判定中的“新公众”标准

作     者:王吟秋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杨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向公众传播权 新公众标准 价值判断 公众可获取作品状态 

摘      要:新公众标准源于2006年的SGAE案,是指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时,重点关注该行为对作品的后续传播所面对的公众是否与原始传播不同。新公众标准尽管已成为欧盟向公众传播权侵权判定中的重要标准,但是在我国尚未得到认可。通过分析国际条约的条文本身以及相关解释性文件等,我们可以发现新公众标准并不违背向公众传播权不得用尽原则。此外,新公众标准的存在具备一定合理性,它既与国际条约目的与宗旨相一致,也符合缔约者的缔约意图,还弥补了技术标准的缺陷,保障了利益平衡。正因如此,新公众标准自有其存在价值,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新公众标准的二元要件划分方式充分体现了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即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互联网平台、社会公众等其他各方的利益。与此同时,新公众标准的欧盟司法适用也反映出欧洲法院以追求法律事实为目标。新公众标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认定标准,既指引我们重视价值判断,也在宏观价值、规范和事实等层面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定具有重要意义。除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问题的提出为重点,简要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并进一步引出本文借鉴新公众标准的论证思路,梳理本文需要回应和解决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通过解读国际条约和相关解释性文件,并结合默示许可理论来对新公众标准的反对观点进行回应,以及在此基础上论证新公众标准存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对新公众标准的欧盟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梳理新公众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其他参考因素对侵权认定的重要性,总结出新公众标准在具体司法适用中的发展变化以及欧洲法院在向公众传播权侵权判定中的裁判理念。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新公众标准的缺陷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分析路径的差别,来论证我国不宜直接适用新公众标准。但是,新公众标准仍然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通过总结欧盟新公众标准的司法适用经验,最终得出新公众标准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定的启示。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