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破产法视角下实际施工人求偿权优先性研究 收藏
破产法视角下实际施工人求偿权优先性研究

破产法视角下实际施工人求偿权优先性研究

作     者:张筱怡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景善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实际施工人 应收账款质押 破产程序 权利冲突 

摘      要:应收账款质押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但该应收账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3条,可被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因此,在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质权人与实际施工人可能向承包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对破产管理人来说,若二者同时申报债权,实际施工人是否因存在突破性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也需被优先于别除权清偿,其实现路径为何,尚不明确;对发包人来说,实际施工人求偿权的性质未明,因此该权利是否可能需较质权的直接收取权能更优先实现仍是未解疑题;同时,破产管理人与实际施工人可能同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权利,现有法律规则也无法明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的债权是否存在优先性差异。本文试图从法律解释出发,探讨实际施工人直接求偿权的规范目的,并试图构建出能在既有民商法律体系中能较好平衡各方权益的法律模型。本文除引言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介绍了在建设工程应收账款被质押时,实际施工人求偿权与质权的权利冲突。本章介绍了各主体分别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在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行使效果。应收账款质权人与实际施工人都可不受承包人破产影响而直接向发包人行权,发包人履行顺位难以确定;在质权人与实际施工人向破产承包人申报债权时,质权人的别除权将优先于实际施工人普通债权,这揭示了破产法现在优先顺位规则的缺位。第二章对司法解释所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突破性求偿权规范意旨进行探索。首先,介绍了该权利诞生的特殊背景以及其要解决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其次,通过对相关法律实际施工人概念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的价值衡量。接着总结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涉及实际施工人群体时倾向的裁判规则,包括工程款优先权不需明示行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债权优先于承包人、农民工的工程款权利优先于担保权人。第三章逐一分析了各解释实际施工人权利权源基础的学说,分析不同权利性质的求偿权在破产法上的行使效果,以及是否能使得实际施工人优先。不当得利说存在要件瑕疵、事实合同说违背概念本意、权利承继说缺乏认定的正当性、作为通说的代位权说限缩了行权情形且构成了重复规定,因此上述学说皆具有缺陷而不应该被直接采纳。第四章提出了实际施工人求偿权作为法定特殊权利的法律模型。首先,实际施工人相较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更优先。其次,在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时,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债务将发生相应变化,债权在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双重范围内变化成发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直接为给付,若向承包人给付则承包人将不当得利;其次,直接求偿权与优先受偿权为一体两面之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优先于工程担保物权人获得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不当得利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向实际施工人清偿。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