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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研究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研究

作     者:高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范世乾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公有房屋征收 公房承租人 共同居住人 补偿利益分割 

摘      要:公有房屋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福利分房的产物,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被分配对象享有公房承租权和房屋使用权,从房屋动拆迁到房屋征收,国家行政立法层面出台的补偿政策从“数人头、数砖头到“数砖头的转变,引起可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主体范围的变化,房屋拆迁或征收的主要矛盾从政府与被征收对象之间,逐渐转向被征收对象内部对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矛盾。现行国务院行政立法规定的被征收人仅指房屋所有权人,删除了对公房承租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各省市结合地方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公房承租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居住或户籍在公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享有房屋使用权和继受承租权,对应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获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但现行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安置以“证计户进行整体补偿,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由征收补偿利益关系人内部自行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不负责分配。本文以“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研究为题,从公有房屋承租权和“同住权的法律定位展开分析论证,明确公有房屋征收利益分割的含义,研究探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法律法规依据,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变迁。各省市对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公有房屋管理制度有所不同,具有非常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地域属性,并且在不断变化,对公有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侧重保护的利益主体亦不同。因有权分割补偿利益主体的认定并无明确规定,内部分割不均或无法就分割事宜达成一致,需诉至法院,由此产生大量诉讼纠纷,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对有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主体的认定和分割份额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结合司法实践中因补偿利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分析案例中引发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归纳各地区法院的审理思路和裁判依据,并通过列举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沈阳市等地区现行的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做法,总结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利益分割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对承租权和“同住权法律性质定性不明的问题。在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地区)征收补偿制度实践和总结国内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本文从明确利益分割主体认定标准,明确公有房屋承租权和“同住权法律属性,建立统一的公有房屋信息管理平台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我国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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