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理分析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占荣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网络虚拟财产权 法律属性 民事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保护 刑事法律保护
摘 要: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社会高速发展,数字经济蓬勃向上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权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也越发受到法律的重视,对其进行更为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乃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进行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理分析在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研究与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理分析首先以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的研究为起点,通过四个维度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内涵进行认识,明确其外延,最终为这一概念作出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权是网络空间规范所赋予的,以网络虚拟财产这一存在于相关人共同认知中的事物为客体,由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人对其进行在相关人共同认知中的占有与使用,从而在网络空间的社会关系中趋向利益的自由状态。其次,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效力范围、存在形式与权利关系进行分析,发现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只对网络子空间范围内的一切人生效的特殊的对世权,虽然受到法律的一定保护但目前仍为习惯权利,而其权利关系则是一种网络世界所特有的新型财产权关系并反映了一种进步性的社会形态,与传统权利相比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一些值得为法律所肯定的特征。再次,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权与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三者都有相似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在客体与权能方面与三者都有本质区别,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属性,它保护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利益,应当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文最后,从民法、行政法与刑法三个部门法的角度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与法益基础: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出现是黑格尔的人格化财产理论在网络世界的实践,是边沁的最大幸福理论在网络世界的体现,应当作为财产受到民法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现象在网络世界中同时展现了霍布斯与洛克的政府理论,行政法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与网络子空间规范进行保护与调整,在网络世界维护财产与秩序;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取得是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在网络世界的体现,当其受到严重的侵害时,刑法应当通过公共秩序法益的保护路径对行为人进行惩戒,从而维护网络时代的社会正义。未来,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当受到更为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将更加走进我们的生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