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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理措施的实施困境及完善

WTO框架下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理措施的实施困境及完善

作     者:王婷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自然资源 出口管理 出口关税 出口配额 出口许可证 

摘      要:我国进入新发展时期后,资源环境的顶板效应日益凸显,这意味着单纯依靠消耗自然资源而获得的经济发展动能即将到达上限。在出口领域,我国曾大量出口自然资源及其初级产品,这使一些重要资源濒临枯竭。因此,我国通过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措施对自然资源的出口进行规制性管理,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将出口数量及价格维持在稳定区间。然而,这些措施却与国际法规则产生了矛盾,我国也由此陷入违反WTO自由贸易规则的争端。首先,出口关税的适用范围受到了我国入世承诺的严格约束。其次,出口配额与出口许可证也被认为违反WTO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由此可见,我国对自然资源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因与国际自由贸易多边规则产生冲突而陷入实施困境。经过与域外经验的比较可知,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不仅可以从出口环节的限制措施入手,还要从生产、配置、储备等环节加强规制。对于以上管理措施的实施问题,可以从调整直接限制措施、完善替代性措施及增进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来解决。在直接限制措施的调整上,我国应尽量减少出口配额的使用,同时优化出口关税与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对于出口关税,我国可以在规范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以推进出口关税承诺向GATT关税减让表转化的方式提升出口关税适用的自由度。对于目前广泛适用的出口许可证,应加强分类管理,对不会产生数量限制效果的出口许可证,侧重提高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避免行政裁量权的随意行使。而对于会产生数量限制的出口许可证,可以在明确自然资源的功能和价值的基础上,灵活调整其适用出口许可证的类型并尝试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来为自然资源出口管理提供合法依据。替代措施方面,可以出口管理为导向明确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将被取消出口关税或出口配额的资源纳入税目,并比照原有措施的限制效果相应提高税率,以此发挥资源税对出口环节的调节作用。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配置环节的商业化和储备环节的法治化来配合直接限制措施的使用,以保证自然资源产业及下游产业的健康发展。由此,我国可以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自然资源出口管理政策,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集约利用,使自然资源出口贸易能够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经济与贸易结构的转型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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