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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以某公司诉商评委、...

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以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王某某一案为例

作     者:王一伊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石江水;陈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在先使用 被动使用 有一定影响 

摘      要: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的背景下,对使用商标的保护较弱,为弥补这一漏洞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一方面随着信息和经济的发展,在实务中出现了被动使用的案件,由于该概念与传统商标使用学说不同,就此产生的理论分歧很大,以致成为棘手的难题;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对于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界定和认定标准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务中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故而需要通过研究实务中的案例进一步完善。本文以“伊美斯公司诉国家商评委、第三人王某某商标授权确权争议一案为例,分析本案中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认定的标准。首先,在商标被动使用的问题上,由于商标性使用的本质是使商标发挥识别作用,被动使用可以使得相关公众将商标与原商标权人紧密联系起来,且商标背后承载的商业价值依然来源于原商标权人的经营活动,因而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保护并规定商标被动使用的裁判规则;其次,在认定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因素时应综合考虑时间、地域、主体和知晓程度四个因素,同时考虑到实务中利用互联网使用商标的案例增多的情况,可以将能够直接反映消费者内心认可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者反馈数据作为重要认定因素。最后,关于法律体系中涉及到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两个规定,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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