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背景下劳动争议在线调解机制完善对策研究——以S省T市为例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凤鸣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摘 要: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被不断革新,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就业与职业结构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劳动争议的类型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治理难度在不断提升。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如其来,导致当事人面对面解决纠纷的成本不断提升、难度也不断加大。如何快速、便捷地解决好劳动争议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在线调解提供了可行性。随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顺利运行,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被广泛接受。但是在线调解作为新兴事物,在制度设计上、主体架构上、机制运行上仍然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本文研究分析了国外、国内的在线调解机制,以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S省T市的调解组织运行情况,以在线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的机制为切入口,就如何完善劳动争议在线调解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机制设计上,调解虽有着优先的程序地位,却因多种原因不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视,而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放在基层调解组织的做法也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着在线调解的规则框架不完善、在线调解的主体架构不合理、在线调解的程序设计不通畅的困境。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劳动争议在线调解不力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线调解存在体制约束,主要是指在线调解的原则约束和政府治理主体的单一;二是在线调解机制存在着主体约束,受治理主体单一即基层调解自身限制的影响;第三是在线调解存在着功能约束,主要体现在调解申请的设计不合理,“后调解缺少衔接程序等方面。并基于数字政府治理、新公共管理、协同治理等的理论分析提出三个层面的解决措施,首先是在上层建筑上,完善在线调解框架的规则体系,一方面提升在线调解的程序地位,提高在线调解的使用率,另一方面完善在线调解的规则,发挥规则引领的作用。在主体层面上,完善在线调解机制的主体架构,纠正现行的将调解重心放在基层调解组织的做法,倡导将在线调解的组织落脚在政府主导的组织上和引入社会化组织上。在运行层面上,完善在线调解平台的功能设计,不断强化在线调解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利用,搭建衔接有序的调解出口。通过研究,提升劳动争议在线调解的机制的完善性,使其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经济社会中纷繁复杂的劳动争议,进而帮助政府实施基于该机制收集的信息进行数字化的精准决策,为我国在劳动争议在线调解领域的数字化治理创新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