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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视角下新兴权利的司法裁判方法运用

利益衡量视角下新兴权利的司法裁判方法运用

作     者:王一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慧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新兴权利 新兴人格利益 利益衡量 司法裁判 方法运用 

摘      要:我国民事领域内的立案登记制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为新兴权利进入司法程序畅通了渠道。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案件多与人格利益相关,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新兴人格权利。新兴权利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无法寻求到相应的大前提以支持说理,因此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出现以上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1)立法的稳定性与新兴权利的灵活性存在矛盾;(2)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与新兴权利生成的无限性存在矛盾;(3)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存在矛盾。《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确立了人格权的“权利和利益二元保护主义,在保护法定的人格权之外,对于其他人格利益也给予相应保护,为审理新兴权利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大前提应用于司法程序之中,同时也为利益衡量的运用提供了制度规范。新兴权利纠纷的实质是新兴利益诉求纠纷,应当在利益的视角上对新兴权利进行深入剖析,判断新兴利益诉求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利益衡量旨在实现各方利益的妥协与兼顾,谋求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及损失最小化,可作为新兴权利案件的裁判工具,有助于实现判决结果的实质正义、权衡各方利益和弥补传统司法涵摄模式的僵化。在运用利益衡量对新兴权利案件进行裁判时,需要对其适用进行一定的规范。利益衡量在新兴权利案件中的适用原则主要为依法衡量原则、利益兼顾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其适用应当与具体法律方法相融合以达到裁判方法的最优化,具体为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方法、以目的解释为进阶方法、以体系解释为统筹方法、以说理论证为优化方法。在具体的适用程序中,首先要判断当事人提出的新兴权利是否可以归类为法定权利:当新兴权利可以归属于法定权利的时,法官可以运用三段论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当无法找到权利归属时,要着重对该新兴权利体现的新兴利益合法性进行衡量,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1)衡量新兴利益是否与利益主体具有直接关联性;(2)衡量新兴利益是否可以被现有法律体系所容纳;(3)衡量新兴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4)衡量维护新兴利益所需要的成本是否合比例。由于利益衡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具有一定的恣意性,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规约,以保证说理论证过程的客观性和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其规约方式主要有:(1)注重制定法的权威效力;(2)注重提升法官的素质与专业技能;(3)在裁判说理中将利益衡量明示化;(4)充分考虑社会的未来发展;(5)明确利益衡量的适用情境与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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