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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名义打赏行为研究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名义打赏行为研究

作     者:史暄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鹏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未成年人直播打赏 冒名处分 监护人责任 直播平台责任 

摘      要:自2016年开始迅速走红的网络直播,因高度的时效性、互动性、开放性而广受互联网用户的喜爱,但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其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名义进行直播打赏最为典型。网络直播中,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三方两两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主播与直播平台因签约模式的不同,可能形成合作关系、劳动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服务合同说、赠与合同说、区别说等观点,相较而言,赠与合同说更具合理性。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名义实施打赏的行为,相比于理解为无权代理,解释为冒名处分行为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理解未成年人的该冒名处分合同的效力,直播平台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该直播打赏合同在直播平台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成立,但该合同可能因未成年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剖析可见,应当通过未成年人的生活规律、消费习惯和兴趣爱好情况,监护人对个人账户信息的保管情况,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生活背景情况,对打赏行为主体、未成年人打赏是否征得监护人同意、打赏行为是否超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等问题进行识别。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会产生财产返还与损失分担的法律效果。主播、经纪公司、直播平台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应的损失。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足够防范措施的,需要和主播、经纪公司等一起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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