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魏琼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执行难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面临的“老大难问题,执行工作中的难题主要还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当事人胜诉利益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维护。作为建设信用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建设,须明晰与该制度相关的重要概念,健全制度主要构成中的信用惩戒措施及惩戒程序,实现惩戒目的同时,避免侵犯被惩戒主体的正当权利。同时,应厘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正当性,衡量信用惩戒的限度并遵循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以及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法律渊源分布在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文件居多。根据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容,信用惩戒制度可细分为财产调查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制度,信用惩戒制度的惩戒措施、惩戒程序等内容便分散在以上制度中。结合权威机关发布的数据及典型案例,系统整理信用惩戒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现状发现,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缺乏,信用惩戒法律依据的位阶较低,散见于各类性质的法律规范中,由此导致各地法院执行依据杂乱,在适用中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制度的运行受到严重影响。信用惩戒制度中的各构成内容也存在不足,其中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不明,并且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直接升级了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难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方式及内容不规范,信用惩戒措施设置不合理且违背狭义比例原则;信用惩戒程序衔接不畅且退出程序不健全;被惩戒主体正当权利的保障程序匮乏。以上种种问题均影响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进而导致执行工作受阻,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而道远。为此,我国需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将比例原则、程序正当等原则贯穿信用惩戒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优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法律规范并提升法律层级;明确被惩戒主体的范围,避免错误惩戒或遗漏惩戒;完善信用惩戒措施,根据不同失信行为设置或适用不同厉害程度惩戒措施;规范信用惩戒程序并保障被惩戒主体的正当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效能,实现信用惩戒制度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