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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陈瑶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冬梅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效力 股权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传统的担保方式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在此背景下,股权让与担保凭借自身优势得以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围绕其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问题日渐凸显。为此,本文从实际出发,在明确股权让与担保基本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适用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股权让与担保的协议效力、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三方面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求促进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发展。首先,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结合现有学说和法律理念,进一步明确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禁止流担保规定,并非通谋虚伪表示。其次,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关系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担保权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范围,在合同自由原则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担保权人可在协议约定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当出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担保权人应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然后,股权让与担保的外部关系问题。股权让与担保的外部关系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多,问题也相对复杂,本文主要对以下三点进行研究:担保权人是否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担保股权应否作为强制执行财产、第三人能否从担保权人处受让股权。第一,当目标公司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从公司法角度入手,基于公司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和外观主义原则,股权让与担保权人应对此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但为平衡担保双方主体利益,要赋予担保权人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如此可以化解纠纷,也能解决因《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冲突而导致的裁判不一的问题。第二,当担保权人的财产不能清偿自身债务时,若其一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股权,担保人可对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时要判断让与担保的形成时间是否早于担保权人所负债务的时间,若股权让与担保在先,可认为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对担保股权有信赖利益,允许强制执行,反之则不能。第三,在股权让与担保期间,担保权人擅自处分股权,基于“担保权构成说,该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当同时具备善意取得要件时,第三人取得受让股权,此时,担保人不能追回,只能要求担保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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