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所有权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亮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样态中愈发突出,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最新动力,属于新兴热门经济形态,目前,许多国家都在抢占数据经济这个战略高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数据保护研究成为了世界各国数据治理中重要而迫切的法律课题。为最大程度发挥出数据资源的优势,首先应该明确数据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本论文认为应当承认个人数据在经济活动中体现出的财产价值,为个人数据赋予所有权进行保护,这样不仅能够弥补我国目前以“隐私权保护为中心,以事后补救为重点的传统保护模式的不足,更能通过明确数据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而不断推动数据产业发展,为我国数据经济的长足进步予以助力。本论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引言、结语除外)。第一部分旨在厘清个人数据的法律内涵。个人数据从本质而言是客观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事物,而个人信息则与人格权严格绑定,具有隐私性,所以二者在内涵上不能画等号。同时国内外有大量学者坚持个人数据只具备人格权属性,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逐渐得到彰显,所以本文认为应当承认个人数据的双重属性,构建更为与时俱进的数据财产权制度。第二部分是对现阶段个人数据传统保护模式的总结与缺陷分析。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首先以个人信息为落脚点的单向性保护模式,这一模式忽视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导致个人数据利益的侵犯得不到合理的救济。其次以行为规制为重点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只专注于权利的事后救济,缺乏事前预防,数据主体的积极性难以调动。最后以独创性为前提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由于适用条件的诸多限制,并不能全面的对个人数据主体进行保护。所以综合来,个人数据主体对财产性利益的诉求尤为急迫。本文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个人数据所有权保护模式,以期为我国数据财产化进程提供绵薄之力。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建立个人数据所有权保护模式的现实困境。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构建有着严格的法律逻辑,个人数据作为“无体物,无法满足传统物权法对所有权客体的特殊要求,对于物权法奉为圭臬的客体特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都难以遵循。这些都将成为后文构建个人数据所有权制度所必须客服的现实阻碍。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之一,旨在从理论角度为构建个人数据所有权制度寻找法律支撑。法律在与社会的现实关系上,应该努力适应而不是裏步不前。个人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关乎一国财富的取得与分配,并最终关乎到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1世纪,产权制度逐渐呈现开放性的趋势,对于所有权客体的划分标准——有体与无体的二元界分逐渐松动,同时荷兰等国家也开始立法确认无体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进行法律保护。对于物权客体特定和公示原则,个人数据也可以依托技术加密,赋予抽象“管领力等方法予以打破,由此可见,个人数据财产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朗,制度构建具有现实意义。最后一部分为个人数据所有权制度的具体架构,一方面笔者对数据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进行了确定,在此基础上得以衍生出个人数据所有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保护原则、阶段保护原则和合理利用原则。最后笔者依托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四大权能,创造性的构建出个人数据所有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为控制权、处分权、同意权、修改权、收益权、和救济权,六大基本权利得以明晰。至此本文关于个人数据所有权制度的构建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