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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合同的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作     者:干红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华胜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违约方 合同解除 履行利益 请求权 

摘      要:谈到合同的违约方解除权问题,追根究底,这场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方在违约后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初,学者们一致认为,只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但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后通说遭到质疑,观点逐渐分为两派,一派认为违约方也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另一派则坚守传统。直到《民法典》出台,两派也未达成共识。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差异和价值观念的不同导致了违约方解除合同权问题的分歧。本文首先追根溯源,探究我国合同违约解除的历史沿革,通过梳理合同法颁布前、合同法颁布后和民法典施行三个法典变革阶段,归纳出合同解除制度的守成与革新之处,浅析解除权主体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随后,展开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研究,阐述学术界认可违约方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请求权的观点,并对这两种观点一一回应。因为传统观念中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仅指守约方,根据解释论方法,不能确定违约方有退出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故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属于形成权。从柔化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使之减少背德感的角度出发,扩大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利定性为请求权更加合适。最后,本文在研究方法方面,通过对近几年案例的分析归纳出双方违约能否解除合同、部分合同履行不能的认定及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三方面司法适用问题,再围绕这三个现实困境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实践中裁判案例的类似情况,在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共通之处,寻找此类型案件的裁判要点,引述己见。进而提出三种困境下的应对之法,根据主观违约程度判定双方违约时的主体资格,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讨论部分违约合同如何解除,针对解除合同的后果以违约方获益多少来确定守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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