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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牛雅雯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仕兵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重整 量能课税原则 税收优惠 税收法定 

摘      要:200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破产法已形成清算与重整并重的局面,重整制度作为企业再生机制愈发重要。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发挥清理企业债务,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作用,拯救困境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破产重整制度的要务就是平衡破产企业利益、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根据我国税法理论,税收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是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债务关系。《税收征管法》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为宗旨规范各类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在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同时,加强对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管理。严格落实“税收法定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税务部门不得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予以任何主体税收优惠。这就导致当前破产实践中企业税负日渐成为影响重整结果的重要因素,破产重整领域高税负、税收政策杂乱、税收适用不公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重整制度价值的实现。全球经济下行趋势带来的“破产热,更加凸显了破产重整涉税问题的紧迫性。研究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理顺《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的理念、规则冲突,探讨当前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破产实践出发针对重整企业税负痛点,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助力破产重整制度真正发挥其价值。综合梳理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规定,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问题根源在于《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立法价值上的冲突,在破产重整领域中这种冲突更为显著,税务机关仍以税收征管人这一行政角色参与重整程序,身份错位严重影响破产重整进程;当前我国破产企业重整税收优惠大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呈现,政策性文件居多,各地规定杂乱且缺乏法律性;目前重整企业适用税收优惠主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但税收优惠审批主体不明确,各项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模糊,导致税收优惠适用效率低下、适用成本高;实体规定方面,税收优惠适用范围较小,适用门槛过高且各地适用条件与范围缺乏统一性,当前适用条件和范围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同时相关监管机制缺失,致使企业可能利用假重整清理债务、逃税避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导致重整后企业仍无法摆脱税务困境,无法真正实现企业重生。针对当前破产重整实践中的涉税问题,引入领域法学理论,汇集多种法律手段围绕破产涉税问题进行规定,协调两法规则理念冲突,合理确定重整程序中税务机关身份;坚决落实税收法定,整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将其部分转化为法律规定,出台税收优惠专门法,健全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细化重整各阶段税收优惠适用程序,明确审批主体及权限,统一审批标准。坚持行政审批与直接适用结合,提高重整与税收的效率;明确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从实践出发合理限定各项优惠的适用范围,统一适用标准,解决新生税收债权、税收滞纳金等实践难题,以实现税收实质公平;结合纳税评估机制以及税收优惠公示制度,加强对于破产企业和税务部门的监管,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税式支出等配套制度。以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原则,平衡国家税收利益、破产企业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完善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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