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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作     者:马胜男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瑞萍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害二元后果 生态环境损害 威慑补充 

摘      要:因环境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损害与不特定公众的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当前生态环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已然得到普遍接受,出于实现环境侵害二元后果的同步救济的目的,有必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家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人集中行使环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借道间接实现救济环境公益这一设想不具有可行性,还是应该为公益代表人配置相应的请求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可以实现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所遭受的价值减损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完全威慑。这一赔偿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相应的环境侵害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要求相应的行为人承担更为重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这一制度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令侵权人得不偿失,消除其因此获得的利益。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被定位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妥善协调其与各项责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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