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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自洗钱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     者:王秋瑜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少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洗钱罪 自洗钱 罪数 竞合适用 

摘      要:自洗钱行为,是指在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并获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漂白手段,改变上游犯罪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自洗钱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赃物犯罪的传统适用条件,加大了对洗钱罪的惩罚力度,也使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展。与此同时,也势必会为司法适用带来新的疑难问题,对洗钱罪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当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进行分析研究,运用刑法教义学之方法对其构成要件进行阐述,进一步厘清自洗钱行为的行为模式,并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共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自洗钱犯罪行为的内涵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首先是对自洗钱犯罪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与他洗钱行为相比,其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上。其次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结合我国刑事理论和刑法基本原则,阐述了自洗钱行为入罪的合理性。最后,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所发生的,与自洗钱行为相关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对自洗钱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在洗钱罪保护的法益基础之上,重新解读并诠释自洗钱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通过对洗钱罪所规定的五种行为的分析,明确自洗钱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中“明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删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过失可以构成洗钱罪,洗钱罪仍然是一个故意犯罪。第三章是对自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如罪数问题、共犯的认定。首先是罪数问题,应当从法益侵害的全面评价和“从一重的处断原则出发,并结合典型洗钱案例,对自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实施数罪并罚。其次是共犯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事前通谋为标准,“以通谋的内容将二者进行界分。最后,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按照法条竞合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关系,以及应当从上游犯罪的范围、行为内容等方面对自洗钱行为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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