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限缩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少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1997年新刑法中规定寻衅滋事罪,系从旧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出,由于立法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加之司法实践办案人员的错误运用,使得本罪“口袋罪的口径被不断扩大。运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对大量寻衅滋事罪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罪行为犯罪化处理、忽视本罪补充性地位而滥用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究其原因,不仅有立法之失,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之过。造成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立法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刑法第293条罪状描述中适用了具有模糊性的用语;二是罪状描述不明确,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较为抽象、主观动机不明、客观行为方式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这些不明确的内容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依靠审判人员的价值判断,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司法层面的原因更为重要,首先是由于法律用语的模糊性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以及司法操作随意使得本罪名被滥用。其次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出台的一系列与寻衅滋事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本罪进行了不当扩张,加强了本罪名“口袋化的程度。在明确了不可从立法上轻易废除本罪的前提下,对本罪提出了立法限缩路径,即廓清法律用语的含义、明确描述本罪的罪状以及增加“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条款。然而由于立法途径在短期内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司法层面采取限缩措施才是正确应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有效方案:首先司法机关应按照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方法的具体要求规范地解释法律,避免作出不当的司法解释;其次,在司法审判中应严格把握出罪、入罪标准,具体而言从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等方面要素入手,将出罪判断作为评价本罪的必经程序以及要排除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的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最后,要增加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罪的裁判参照依据。为限缩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提出立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的限缩路径,以期解决理论争议和实务难题,提高司法效率,减少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