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收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孙仪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董文辉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适用 实践问题 

摘      要:目前,如何解决执行困境仍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难题,因其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极为不利。《刑法》第313条虽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专门解决“执行难的刑事司法手段,但在实践种仍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在于本罪存在一定模糊和空白,以致司法人员认定标准不明,对本罪适用乏力。为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本罪的威慑力,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现有司法实践中现有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本罪的立法目的及本质、认定标准及原则等方面进行完善。对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统计了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该部分通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判决书进行宏观数据分析,发现本罪存在司法入罪率较低、量刑趋向轻型化、自由裁量不均衡的问题。对此,笔者抽取裁判文书作进一步的微观分析,发现本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程度、入罪时间点上存在的司法适用矛盾。第二部分具体研究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上的四项争议问题,具体包含了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裁判的范围及调解书客观归罪的争议、就层出不穷的行为方式认定争议、就本罪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争议以及就本罪入罪时间节点的争议。第三部分针对争议问题的产生一一进行原因分析,具体包含了就行为对象范围认识不一主要由于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对新型表现形式的界定问题主要源于对兜底条款的把握差异;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认定模糊是由于对本罪情节犯的性质认定差异;构罪时间的错漏在于实践中实施拒执行为的前移化、全程化倾向。第四部分就司法争议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在明确本罪行为对象的内涵方面,提出限定刑事裁判的范围及排除调解书的入罪考量;在认定本罪行为方式方面,提出需厘清本罪的行为本质;在完善本罪行为程度层面,就不同的情节严重程度提出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入罪时间节点层面,提出入罪时间不受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限制。通过以上探究,以期在提升本罪的执行力度上有所助益。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