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规则在我国反避税中的应用研究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汤凤林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受益所有人规则 利益限制规则 主要目的测试规则 反避税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投资与日俱增,国际避税行为也日渐普遍,其中一个重要的避税方式就是滥用税收协定,即第三国居民利用缔约国的“居民身份获得直接投资无法取得的税收或协定待遇。为了有效开展国际反避税,部分国家开始运用“受益所有人规则对申请获取税收协定优惠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进行限制和测试,认为只有当纳税人为符合某些要求的“受益所有人时才有可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具体而言,纳税人必须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并对所得或根据所得产生的权利和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关注税收协定的滥用及防范,2007年在税收协定中加入主要目的测试条款对滥用税收协定进行规制。在国内法中,我国以一般反避税为切入点,在《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并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来提高规则的确定性。然而,我国大部分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还没有加入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条款,无法对企业避免滥用税收协定进行明确指引。现有研究只是对“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分歧、案例实践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还缺少基于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受益所有人规则研究,本文尝试从反避税应用角度对“受益所有人规则在中国的应用进行研究。首先,本文从“受益所有人规则应用于反避税的理论出发,对“受益所有人的产生、发展、认识分歧、作用和相关原则方面展开分析。其次,对我国的“受益所有人现状进行了政策梳理和新规辨析,总结了国内外有关“受益所有人的差异,并提出了我国规则的问题。并采用案例分析法对S公司和B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判定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在案例判决中的争议和难点,从实践角度为后文解决该规则存在的认定标准不清晰等问题提供借鉴。再者,对国外和国内有关“受益所有人规则的运用展开分析,研究了美国、荷兰两个发达国家和OECD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中有关规则的运用。最后,从国内和国际合作两个层面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政策建议。研究发现,我国还存在国内“受益所有人概念界定与国际趋势相违背、缺乏与LOB和PPT规则相配套的国内税法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过低、认定标准模糊和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为此,从国内角度,我国应该做到将“受益所有人概念与国际趋势相衔接、完善配套的国内税法规定和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细化“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和合理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等;从国际合作角度来看,我国应该积极修订与其他国家税收条约、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升税务执法队伍水平、积极加入国际规则促进多边公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