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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租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租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

作     者:黄世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田玉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共享汽车 交通事故 出租方过错 证明责任分配 

摘      要:现代社会“互联网+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共享汽车行业兴起,由共享汽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所具有的事故原因多样性、涉案主体复杂性、证据偏在性等特征,常常导致案件出现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就需要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确定败诉风险等不利后果落于何方。由于我国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租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实践中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衔接并不融洽,在受害人为不同主体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不明确,导致受害人无法有效证明出租方过错,致使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鉴于此,有必要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租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研究,在纷纭学说中找寻适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的出租方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路径。在共享汽车运营模式下,出租方在对标的车辆检查和驾驶人适驾条件审查等方面的义务履行方式较传统租车模式存在较大区别。共享汽车出租方过错在本质上体现为审查注意义务的违反,出租方过错的主要类型表现为共享汽车不适驾、驾驶人不适格和他人擅自驾驶共享汽车。在司法实践中,因涉案车辆是共享汽车,存在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主体分离的特殊情况,呈现出责任主体与受害主体多元化,证明责任承担情况多样化,证据偏在性的形态,使得事故后的受害人权益救济变得相对复杂。在当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仅由受害人承担过错证明责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租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标准并不统一,没有明确的适用规则。文章从典型案件入手,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当受害人为合同外第三方机动车驾驶人时,当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将架空实体法律规范,受害人将实质不能证明出租方的过错;当受害人为合同外第三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时,当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模糊不清,受害人无法准确适用;当受害人为共享汽车使用人时,侵权关系与合同违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交织不清,使用人承担着过重的证明责任。当前学界中对于出租方过错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存在“规范说“倒置说“自由裁量说等纷纭学说,而这些学说在出租方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运用中均存在着本质缺陷,通过对这些学说运用情况的评析总结,为提出我国共享汽车出租方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完善建议打下基础。针对当前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不同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应从不同受害主体出发,分别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当受害人为合同外第三方主体时,可以法律推定的方式实现由出租方承担过错证明责任,由其自证已尽注意义务;当受害人为共享汽车使用人时,可修正当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引入证明责任减轻技术,从而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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