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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路径

多主体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路径

作     者:李昭霖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韬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共同违法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单一经济实体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为形态愈发多样,行为主体数量也呈现出复数化特征。截止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多主体共同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公布数量可观的处罚决定书。除了对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单一经济实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特殊行为形态开展研究,还应当对各类处理方式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归纳,形成能够包容不同处理方式的整体框架。对此,本文提出多主体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用以指代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借由共同违法理论的引入,将各类行为认定方式纳入共同违法行为的框架下展开类型化研究,最后在阶层式违法构成体系下明确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路径。第一章是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现状与研究进展的分析。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思路与执法细度上呈现出由浅入深的特点:早期,2011年复方利血平原料药案和2016年中石油昆仑燃气案的认定比较粗糙,未能体现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形式逻辑;中期,2016年利乐包装案将同属于一家集团的六家公司统称为单一行为人进行处罚,2017年异烟肼原料药案和2018年扑尔敏原料药案运用与发展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近期,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案详细分析了各经营者之间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关系,在处罚决定中区分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辅助责任。以上案例表明,执法机构已经关注到在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存在分工配合型的行为形态。但与此同时,理论上尚无对各类行为认定方式的梳理、归纳及总结,现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各具体行为样态的研究。考虑到实践中各类行为形态的区分难度较高,有必要提出或引入框架性的理论,对比式地研究各类行为认定路径。第二章是从共同违法行为的角度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的研究。共同违法行为理论可以作为整体分析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具,其可行性基础有三:首先,通过概念推演,可以发现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备共同违法行为的概念要件与基本特征;其次,在立法层面,《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已经增加了有关垄断协议组织犯与帮助犯的规定,表明共同违法行为一般处理方式可以为反垄断法执法所借鉴;再者,在研究目的上,共同违法行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的对象与幅度问题,这与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路径的研究目的具有一致性。借助共同违法行为理论的引入,能够借鉴已有的阶层式违法构成体系成果,为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整体认定思路,即在违法性认定层面,依次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客观关联性、行为主观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判定。第三章是对分工配合型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应用及认定路径的具体研究。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与共同犯罪中最基础的行为模型,分工配合型行为在滥用行为领域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这是由于该类行为的研究空间有限,在处理上可以参照一般的分工配合型共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分工配合型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路径包含规范基础与实施机制两个方面,规范基础主要是《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前者要求市监总局在认定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考虑各经营者在行为中的作用与分工,后者则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在实施机制方面,阶层构成理论要求遵循从违法到有责的判断顺序: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主要实施人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主要实施人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行为关联性方面,如果经营者之间是分工协作关系,有主有次地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分工配合型行为,假设经营者之间的行为更多显示出平行行为关系或纵向控制关系的特征,被认定为平行行为形态或垂直行为形态的可能性更高。第四章是对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概念、应用、欧盟经验及认定路径的具体研究。作为规制寡头市场垄断问题的工具之一,该行为认定的特殊性是在缺少意思联络的直接证明时,通过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与其他市场结构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共同,在适用主体上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在认定路径上,平行行为形态的规范基础是《反垄断法》第19条的市场份额推定规则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的细化标准。在构成要件的判断顺序上,首先考虑市场份额标准,作为衡量数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测量指标;其次考虑市场结构标准,综合审查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市场进入难度等可能产生平行行为的市场结构因素;最后分析各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只有在经营者之间不具备实质竞争关系时,才可能产生实施行为的共同意志。在行为关联性上,重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具备行为外观上的一致性,即看似独立地共同实施了平行行为。第五章是对单一经济实体滥用市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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