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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以故意杀人罪为核心

论刑法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以故意杀人罪为核心

作     者:董争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复春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故意杀人 特别残忍手段 加重构成 认定标准 

摘      要:由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得知,特别残忍手段已经成为影响故意杀人罪量刑的重要因素,甚至一定程度上成为对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第3款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同时,也再次在立法中提到了特别残忍手段这一情节。但是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裁判中可以看出,针对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还存在诸多问题,而现有刑法理论的认定标准并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是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标准,并特别提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特别手段残忍的认定路径。本文分为三个章节,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特别残忍手段的性质和概念区分,这是研究故意杀人罪特别残忍手段认定的前提。第二个问题也就是本文核心问题,即故意杀人罪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标准以及具体适用。第一章提出问题,结合案例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故意杀人罪特别残忍手段存在着内容泛化、同类案件不同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分析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提出关于故意杀人罪特别手段残忍的概念、性质、具体认定方面的问题。本文第二章节主要对故意杀人罪特别残忍手段的概念、性质进行研究。就故意杀人罪残忍手段的概念而言,应当将其与情节恶劣等相关概念区分开来,避免在裁判文书中的混用。就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的性质而言,将其解释为优先适用死刑梯度的加重构成要件,实际上与将特别残忍手段作为适用故意伤害罪升格法定刑的加重构成要件效果一致,并且如此解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手段并非残忍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有利于进一步缩减死刑的适用。本文第三章主要研究的是故意杀人罪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具体包括刑法理论界对于故意杀人罪特别残忍手段认定标准的梳理和修正的客观说的提倡。关于刑法理论界的认定标准,主要对被害人说、一般人说、客观说进行分析。关于修正的客观说,即认为在对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方式,也应考虑犯罪的后果,也就是说侧重于结果无价值所强调的法益侵害,但也考虑行为无价值倡导的规范违反。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双向立场出发来对手段特别残忍进行认定。此外,修正的客观说针对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在适用时具有一定特殊性,即应当对上述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既遂和未遂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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