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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技术抗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论数字技术抗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     者:胡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其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 数字技术 公共卫生事件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数字技术的大规模运用推动了疫情监测、病毒溯源等工作的开展,其中免不了对个人信息的大量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保护,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公共管理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行为,既是由于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优先性,也是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秩序的要求。当然,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正当性不仅体现在利用之中,也体现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本质保护之中,只有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状态,数字技术抗疫中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数字技术抗疫对相关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也产生了新的影响。该影响既体现在传统保护机制的失灵上,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并不完全适用“告知—同意机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无需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该影响也表现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增加上,主要集中在空间层面、信息层次以及时间层面上。当然,该影响还体现在参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上,数字技术依赖于算法的设计,但算法黑箱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了解其内在逻辑,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目的限制原则固有的缺陷也让我们无法了解与控制个人信息的后续处理方式。面对数字技术抗疫中个人信息利用不规范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层面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若干机制,从而使数字技术抗疫更加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数字技术抗疫中,个人信息保护意味着对个人信息利益与自由的肯定,个人信息利用意味着对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的重视。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如同天平两端,只有把握好平衡点才具有持续性。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与抗疫模式体现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有着不同的价值偏好。就数字技术抗疫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影响,我国应立足于基本国情,提炼出国内外数字技术抗疫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切实教训与有益经验,确保我国数字技术抗疫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选择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道路:在合理使用方面,完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的涵义与类型,引入合法利益豁免机制。在区别保护方面,根据场景风险理论,考虑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基于不同目的保存的个人信息等具体情境,从而为个人信息提供不同强度的保护。在风险规制方面,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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