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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研究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研究

作     者:田晔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游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 勤勉尽责 责任承担 

摘      要: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问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对中安科案作出的最新二审裁判结果,判决公告显示,作为其财务顾问方的券商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业绩行为引起的对投资者赔偿义务承担25%的部分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前述15%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证券的虚假陈述类案件中介机构被法院判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已生效赔偿案例,中安科是第一例。在此案之前出现的所有诸如“大智慧案和“金亚科技案及“昆明机床案等的证券虚假陈述类型案件,法院最后均将判令这些中介机构应对证券投资者所受的民事全部损失依法承担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此前在“华泽钴镍案的判决书中,一审结果分别只是判决券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所造成的投资者财产损失额的60%和40%损害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但二审中判决的结果就又出现了重大反转,改判券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财产损失额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中安科案一审判决中介机构对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二审改判比例连带责任,而华泽钴镍案一审判定中介机构对损害承担比例连带责任,二审又改判全部连带责任,两个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刚好颠倒,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禁令人思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究竟如何界定?为何法院的判决如此“飘忽不定?因此,“中安科案实际上是打破了先前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全有或全无连带责任的“僵化做法,使其面临从0到100%连带责任都可能的法律后果,各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新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但目前还没有法律条文来框定连带责任的比例。“中安科案二审判决的尘埃落定,打破了一切根本性的“僵化做法,体现了对法律条文背后所含原则的新的理解,以及对责任承担方式的理性思考。比例连带责任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由法院灵活确定投资者实际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责任承担方式,相比一刀切式的全部连带责任,它更加公平与合理。今后,法院将不再犹豫不决,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根据相关中介机构的主客观错误程度和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准确判断各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范围。因此,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可能会面临许多变化。实践表明,精细、务实的比例连带责任裁判规则比一刀切的规则更有利于司法的监管。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与中介责任追究认定评估标准今后将逐步更加科学细化、专业化、严格化,逐步形成建立一个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新时期需求特点的评价认定体系。这对中国有关法律中介机构从业者而言既是一大挑战,更是一种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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