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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干扰婚姻的侵权责任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的侵权责任

作     者:纪雨含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定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第三人干扰婚姻 配偶权 侵权责任 

摘      要:《民法典》的出台后,婚姻家庭编的创新亮点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对加强婚姻家庭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等立法理念的贯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或修改或新增的各项制度或规则,扩张了法律在某些情形下对婚姻家庭中弱者的保护范围,已是一大进步。但在第三人干扰婚姻的场合下,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救济应以何种方式实现,并没有具体规定,仍争议较大。通过筛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的案例,归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可以提出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第三人干扰婚姻产生侵权责任,其理论基础与规范基础何在,以现行法为依据是否可能;第二,第三人干扰婚姻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第三,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包括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形态与责任承担的实现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目前的法律依据大多被认为只是倡导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保护路径。以法解释学为主要方法,结合案例实证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文章试图在现行法框架下探索以上问题的结论。首先,第一章从理论出发,论证婚姻存在其免受干扰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以规范基础为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零一条对身份权法律适用的全新规定,为第三人干扰婚姻情形下的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救济提供了新的思路,再结合《民法典》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解释,分析婚姻存在其免受干扰的规范基础;对第三人干扰婚姻的行为性质,我国学界目前没有主流的学说,而基于理论基础与规范基础的梳理,在符合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干扰婚姻行为在符合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第三章与第四章围绕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问题,根据问题的层次性,结合理论与实务,一一论证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干扰婚姻的第三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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