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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问题研究

《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问题研究

作     者:薛炜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谭津龙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服务者 利益平衡 过错责任 控制力 

摘      要:《民法典》的体系统摄能力决定了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必须依托民法典对法律制度的阐述与解释而展开。突破之前部分民事法律规定固化的法学理论与司法解释,赋予《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新体系之下的促进价值是后《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理论与时间的必经之路。其中,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与先前的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存在复杂的联系,确定一系列符合《民法典》侵权体系、且具有普适性的解释尤为必要。“通知-删除规则最早是在著作领域,作为对互联网上侵权中的网站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而存在。《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确立与发展。将原《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进行扩展,并增加了反通知权。构建起了《民法典》时代网络侵权与域外不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同时,对于《民法典》中“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论理解与实务适用仍旧存在诸多与互联网平台发展现状不匹配的问题。网络服务新业态的出现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给“通知-删除规则内容与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解释层面问题,笔者总结为“规定不明问题。例如理论解释中对“必要措施范围的正确理解、对其性质究竟属于免责条款还是过错责任的理解、对错误通知的理解等。理清这些问题是解决“通知-删除规则实务适用的前提。其次是适用层面问题,笔者总结为“适用不足问题,分为适用主体、对象困境与适用程序困境。包括对互联网服务的主体范围、适用对象的判断、对通知有效性与及时性的认定、对网络服务者审查义务的思考等等。例如对于事前审查缺失的现象思考,笔者认为网络提供者监督义务的缺失难以适应猖獗的互联网侵权现状与迫切的版权保护需要,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带给网络服务者的成长性不会继续允许其扮演被动采取措施的角色,只有积极主动的进行事前审查,才符合其身份性质的转变与社会责任的需求。最后,根据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合理解释提出预防与解决措施,以求找到网络服务者、被侵权用户、侵权人之间的平衡点,解决《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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