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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姓名合理使用范围解释

《民法典》姓名合理使用范围解释

作     者:韩倩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姜战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姓名合理使用 适用范围 具体类型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确定了姓名合理使用制度,但现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层面未对姓名合理使用作出任何类型化指示,导致各类型的适用标准等法律解释问题有待明确,因此对姓名合理使用进行类型化研究有理论和现实的需求。本文结合已有具体类型规定的其他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运用目的解释面向现实场景对姓名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类型构建,明确了因学习研究、新闻报道、执行公务、管理员工、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合理使用他姓名的五大具体类型。学习研究中合理使用他人姓名,包括因个人学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三种姓名合理使用场景,只有基于学习交流目的进行的独自学习、在家庭范围内学习或与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在非公共空间内学习,才构成合理使用;公益性和商业性教学机构采用线上或线下教学模式进行课堂教学都构成合理使用;不可避免地在科学研究中对他人姓名进行非商业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他人姓名,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舆论监督,均需满足信息准确客观、评论正当、对信息经过合理审查三大必要条件,才构成合理使用。执行公务中合理使用他人姓名,只有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内进行不可避免地使用,才构成合理使用。用人单位对员工姓名合理使用,包括日常管理、商业宣传、人事代理这三大常见情形,其中虽然用人单位基于商业宣传这一营利目的而使用员工姓名,但营利目的不影响对姓名合理使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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