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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治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治理

作     者:黄佳琳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秀芹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对策 

摘      要:近年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质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出现权利人退会、使用者起诉的情况。而立法者制定集体管理制度之初,旨在其发挥保护权利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文化发展的价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提高权利人群体的议价地位;集中权利碎片,降低直接许可中的极高交易成本,确保大规模使用作品的法律确定性;并形成规模经济效应。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越多,总成本越低,从而具备一定的经济优势。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亦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如限制权利人退出,将使得新设组织难以扩大作品库,与原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有效竞争;收入分配上的歧视性,将损害权利人的平等获酬权,扭曲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剥削性定价会增加使用者的经营负担;拒绝交易将使得使用者的经营无法正版化,要么陷入侵权诉讼,要么只能放弃从事著作权法所期望的活动,失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此外,许可费用歧视,如果足以影响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将使得受歧视使用者落入竞争劣势。当前,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独占地位。法律上的治理,尚存在集体管理组织承担义务不足、许可费用标准市场化不足、事后规制机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对此,美国、欧盟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义务,建立市场化的许可费用标准,并完善相应诉讼程序,以期维护著作权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梳理出美国、欧盟法院对不公平高价、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许可费用标准合理性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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