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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研究——以附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交易...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研究——以附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交易为例

作     者:王安佳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贺燕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所得 对赌 实质课税 

摘      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对赌协议已经逐渐发展为普遍适用于股权投资交易中的一种契约安排。近年来,对赌失败引发的退税案件不断发生,但因现行税法没有相应规范,实务中税务局对该类退税请求处理方式不一,多数处理结果甚至有悖基本公平观念。有关问题的症结在于复合交易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判定。目前税法理论研究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重要税制要素关注程度还不够高,税法中的规定比较模糊。结合对赌协议这种复杂交易,从个人所得税法出发讨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并称为税法三大基本原则,明确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三大原则的关系,尤其融合贯彻量能课税与实质课税这两大最能体现税收公平的税收适用原则,是判断与确立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途径。个税纳税义务发生应符合二个标准——应税交易已完成,应税所得已实现。对于应税交易完成时的界定需要明确交易的性质,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所有的应税交易都是整体交易且经济目的是实质上的达成,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上的完成。对于应税所得的界定,首先应满足“所得三性,量能课税和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应税所得应当同时具备法定性、确定性、既有性特征,此三性一旦满足,所得税纳税义务即时发生;其次,会计准则的收入标准中的应收应付制又称权责发生制是符合税收法律原则之实质课税精神之标准,在进行个税法律建构时可予以借鉴。但税法在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设定相应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还应当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并权衡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以及所得税原理为之。用一般的个税纳税义务发生判断标准解决附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交易的个税难题,首先应将对赌交易与股权转让交易视为一个交易整体,对赌交易完成时税收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此时应税交易已完成,进而根据是否进行业绩补偿来确定应税所得额。根据所得三性确定对赌交易的应税所得可以看出,按对赌交易完成时界定应税所得的实现是符合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和实质课税精神的。用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构标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对赌交易难题,印证了标准建构的合理性、正确性以及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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